行政法治在组织法上的表现之一就是司法控制,允许机关诉讼。
[60]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书。在青海纳瑞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违法案中,[61]当事人已有许可证文本,就足以证明其已有许可,可以据此取信于交易方。
一些地方、部门信息化建设较快,已经完全实现了在系统服务平台上办公。其次,行政机关与公共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数据共享,涉及对其数据权利的处分,原则上要有法律依据。因为半自动化往往需要人工介入,对审批结果进行核验,才能制证签发。2.系统设计因系统设计存在缺陷,与法律规定违和,行政机关自身又无权修复,由此产生了不少争议。决定也很难获得法官支持。
现有的行政法原则大多数已经可以适应整个行政国家广泛采用自动化的情况。昆藤公司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个人通过在线方式询问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在线回复。
如马怀德提出的行政基本法典体例框架如下:第一编为总则。从现实角度考量,行政基本法典和部门行政法典并行的体系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使得行政法典得以完成支撑行政法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彰显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体系,保证法典编纂的体系化效益得以实现。网络技术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促进了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出现。
(一)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的特点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定位是指行政基本法典以对行政机关自我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规范为中心,法典各部分依次对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表现形态(行政行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救济等作出规定,建构完备的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规范体系。第四,将部门行政法典纳入行政法典中,既不利于部门行政法面向未来及时作出调整,也不利于保持行政法典的稳定性。
第二,体系性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必须考量的因素,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才能够保障法典的体系性。傅达林、赵儒初:载《军事法典编纂的意义、条件与努力方向》,载《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第84—88页,第94页。[22]应松年、张航认为,行政法典不仅是对既往法治政府建设成果最具权威性的历史总结,而且是对未来法治政府建设最具全面性、体系性和塑造力的发展规划。[51]《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对网络环境下如何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公共信息再利用权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规定公众可查阅的行政文件包括源代码。
[52]其二,规定公众可以电子媒介方式获得行政文件。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过于强调法典与实践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实现法典法律规范体系全面的同时,难以保持法典的体系性。第三,行政组织法部分以规范行政机关之间在行为层面的关系为主,不将机构、编制、人员等静态组织法律制度纳入法典中予以规定。[45]参见王万华:《大数据时代与行政权力运行机制转型》,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96—98页。
另一方面,行政合法性的客观化路径已经逐渐为主观化路径所取代,这种主观化路径体现为赋予自然人、法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第二编为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编制,机关运行的保障,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48]王敬波:《行政基本法典的中国道路》,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4期,第28页。[32]在编纂行政基本法典的讨论中,体系也被视为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此外,法典还规定行政机关在已知某申请存在过度重复、攻击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下,可将信息系统设置为不再接受由此用户发送的申请的模式。[24]杨伟东提出的基本行政法典方案设想与之相似,覆盖了全部一般行政法律规范。法典编纂作为一种特定的立法活动形式,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特定要求。此外,行政行为法与行政监督和救济法两部分涉及不同的国家权力的运行,各部分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范适用的交集,相对独立。如第R.311-8-2条规定,统计保密委员会应具体规定措施,以确保数据和存取装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数据和存取装置关键要素的保密性、申请人的认证以及对存取装置和数据进行的存取和处理的可追溯性。第二种观点是,将行政基本法典定位为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进行取舍,以一定范围的一般行政法律规范为对象编纂行政基本法典。
第二,行政基本法典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兼具部分实现行政组织、行政实体、行政监督和救济法律规范的法典化。[6]Jean-MarcS Sauvé,《 Les 25a ans del lar relance del la codification,Interventionl lors du colloqueo organisée parI l'Institutf fran?aisd des sciences administratives(IFSA) au Conseil d'état le mardi 13 octobre 2015》》?(》(2015-10-13),https://www.conseil-etat.fr/actualites/discours-et-interventions/25- ans-de-la-relance-de-la-codifica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2月1日。
《2021年立法计划》列举了环境法典和教育法典两部法典,除这两个领域外,还有大量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而每一个管理部门都制定了部门行政法律规范,都存在法典化的可能性。此外,建设数字政府亦是服务于政府治理现代化这一目标,与编纂行政基本法典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采用小法典编纂思路,可以将行政法典编纂的讨论聚焦在一般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上,不必扩大至如何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与部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整合,从而使得法典编纂要解决的问题更为集中,更快实现一般行政法律规范法典化这一编纂行政法典要达成的核心目标。但与调整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行为程序无直接关系的行政组织法规范、公务员规范、监察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规范等不宜纳入。
[38]第三,行政基本法典不以确立完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权力运行中所享有的程序权利体系为主要任务,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在行政基本法典的规范体系中亦不居于中心地位。在行政基本法典中规定完整的监督和救济机制,特别是强调在基本法典中要完成对来自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的建构。[9]在讨论行政法典的内容定位时,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政法典是对全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整合编纂,还是仅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整合编纂?即行政法典是一般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典化还是一般行政法律规范加部门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典化?对于这一问题,学者提出的方案设想可以归纳为两种编纂思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的小法典思路与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加部门行政法典的大法典思路。在协商结束时,行政机关应编写一份所收到的意见摘要,并附上所有补充资料,且将其公布。
如《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第R.311-3-1-2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不违反受法律保护的秘密的前提下,以易懂的方式,向被裁定对象提供算法处理对决策的贡献程度和方式等信息。更重要的是,《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从名称到内容,均显示出不同于20世纪出台的行政程序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的特点,为已在世界范围持续一百三十余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化浪潮注入了新的时代音符。
大数据技术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裁决、政府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均有应用,且日益普遍,尤其是疫情期间健康码技术的应用,对尽快完善因数字技术的应用带来的行政法律制度建构,提出了急迫的立法现实需求。因为法典编纂只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形式,有的立法事项更适合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予以回应,如行政机关编制、组织、公务员制度等法律制度,如果以单行法的方式制定,更契合这些制度政策性强等特点。
其二是数字政府背景下,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形成行为意义上的线上整体政府,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线下的静态组织机构的设置的重要性被弱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回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固然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最直接的现实因素,也是编纂法典要完成的直接立法目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部立法需求必然纳入行政基本法典中予以规范。
[10]马怀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内容与框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46页。法国已经制定出台《能源法典》《矿藏法典》《环境法典》《国土安全法典》《征收法典》《货币与财政法典》《体育法典》《公共卫生法典》等部门行政法典,[19]这些仅适用于某一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典独立存在,并不与《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进行整合。四、客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还是主观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为主传统大陆法系行政法带有很强的自律法色彩,通过规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为及为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事后救济,满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提供合法性基础,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具有很强的客观属性。如《公众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第一卷第一编公众申请的提交和处理中,包含了公民到行政机关办理各类证件的处理机制。
进入专题: 行政法典 行政基本法典 行政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但又与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保持了一定距离,力求淡化法典的功能主义色彩,增强法典的规范主义特点。
第二,针对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行政基本法典如何因应法治政府建设的立法需求进行定位和选择?行政基本法典是定位为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全部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法典化,还是定位为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一定范围的一般行政法律规范进行法典化?由于无论作出何种选择,对行政权力的规范都将构成行政基本法典最核心的内容,故引出本文要探讨的第三个问题。行政基本法典是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在大数据时代,如何为个体提供完善的权利保障制度体系和保障公众获得良好的公共服务,是编纂行政基本法典首要需完成的任务,行政基本法典的法律规范体系选择应当围绕这一目标来展开。
(一)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之优势与不足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定位主张行政基本法典全面因应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及其立法需求,完成法治政府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建构,行政基本法典为法治政府的法律规范体系之集合。为推动行政领域基本法典的编纂进程,很有必要提炼、厘清不同方案之间关于行政法典法律规范体系定位所存在的主要争议,并就争议背后涉及的基本原理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为编纂行政法典提供更坚实的理论支撑。